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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

索引号: ZDDBG180811 发文字号: 陕交函〔2011〕22号
发布机构: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: 有效
名称: 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
主题分类: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: 2011-01-17

各设区市、杨凌示范区交通(运输)局,省公路局、省高速集团、交通集团、宝汉公司、外资办:
 目前我省“两会”即将召开,春节也已临近,近期一些交通建设项目连续发生民工讨薪矛盾纠纷,给交通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0〕4号)和陕西省委维稳办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,为切实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有关工作,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稳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一、提高认识,明确工作责任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,按照国家和省委、省政府指示精神,按照“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、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”的原则,认真履行监管职责,落实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。建设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为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,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。
 二、排查防范,消除不稳定因素。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排查活动,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所属施工单位的工程款、民工工资支付情况。督促施工单位将工资尽快支付到民工手中。发现拖欠工程款、民工工资情况要专人负责,限时办结。对复杂问题要及时督促、协调施工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尽快解决,防止事态扩大酿成不稳定事件。
 三、加快计量,及时发放到位。各建设项目管理处要加快计量支付,保证工程款及时兑付。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,在施工现场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。若施工单位因资金不足拖欠民工工资,经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,可由项目管理处使用2%预防拖欠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代付。
 四、加强检查,严格问责制度。春节前各单位要加强工资支付情况检查,做好相关投诉处理工作。省厅将对各单位清欠工作进行督查,对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相关责任人,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。对恶意拖欠、克扣民工工资,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单位,省厅将按照《陕西省公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(试行)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 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、省公路局、项目法人和建设项目管理处于1月19日前将本单位清欠工作人员名单、值班电话报省厅备案,传真电话029-88869057。


二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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